申请人:汕头市镁旺箐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澄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3763号“星轩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3424号“星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摇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星轩宝”与引证商标“星轩”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