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PCN 27635235

阅读:122065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635235号“MP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635235号“MP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PC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鱼胶、果酱、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搅打过的奶油、植物奶油、牛奶酱、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明胶、浓肉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MPCN”,并在本案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采购单或交货单等证据。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MPCN”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35235号“MPC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PCN 276352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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