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饰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添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2日对第10137365号“KERO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六十五件商标,几乎全部是抄袭其他企业的知名品牌而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在网上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并没有对争议商标进行有效使用。争议商标已经注册9年,但是没有任何使用痕迹,说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也没有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2月27日。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2、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CCORD”、“HUGO H及图”、“HUNTER H及图”、“MAGGIO”、“KUVINGS”、“TIMAIR及图”、“HUROM”、“GALA HOME”、“SMART TECHNOLOGY及图”等60多件商标,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字母、设计形式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KERONA”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还包括“ACCORD”、“HUGO H及图”、“HUNTER H及图”、“MAGGIO”、“KUVINGS”、“TIMAIR及图”、“HUROM”、“GALA HOME”、“SMART TECHNOLOGY及图”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