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小艺人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0794号“小小艺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8778号“小兿人XIAOY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组织表演(演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安排和组织大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学校(教育);幼儿园;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27日第1837号《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小小艺人”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家教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演出制作;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等复审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演出制作;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家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