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科企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科启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5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8889号“H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巨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选用公司商号“科企星”的英文首字母译“KQX”设计后的图形作为商标,独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HOK”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