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0563号“天汇佑佳 创新统领未来 TECWAY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29225号“天汇”商标、第1484825号“天汇TH及图”商标、第3453848号“天汇TUS”商标、第27011280号“天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