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2318号“龙海石码 包欢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244990号“包欢喜”商标、第43318959号“包欢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误购之情形,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包欢喜”与两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茶饮料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包欢喜”为中华英烈网上可查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