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年食代(山东)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1100号“青年食代QINGNIAN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327479号“青年时代及图”商标、第17380526号“加油吧青年 COME ON YOUTH及图”商标、第12815556号“青年食尚及图”商标、第14703817号“食代青年”商标、第64560805号“青年 钻井 YOUTH DRILLING”商标、第3729420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