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5270号“食火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设计理念及含义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食火火”为申请人独创并赋予其独特含义,并未指明商品的产地、原材料、用途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食火火”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