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51571号“数智浙银 数智浙银·精微见海 CZBANK DIGITAL INTELLIGENT micros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285321号“长治银行CZ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627646号“数智浙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持有人洽谈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简称同名品牌“浙银”旗下子品牌“数智浙银”系列标识之一,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真实业务需求注册申请的,经宣传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银行服务;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