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问一得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48591889号“旅途玩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92172号“途家TUJIA”商标、第17495019号“途家TUJIA.COM及图”商标、第17876540号“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报道;2、广告推广合同;3、维权证据;4、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5、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活动房屋出租;预订临时住所;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茶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旅途玩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途家TUJIA”、“途家”等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共存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