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6973号“巴黎钉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区别地名的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属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所含“巴黎”,属公众所知晓的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