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菲特建筑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1536号“GELATO MESS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221460号“GELATO MESSINA”商标和国际注册第1342006号“GELATO MESS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被提起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ELATO MESSINA”与引证商标一、二“GELATO MESSINA”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