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阿水大杯 27887176

阅读:33148 2020-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洪健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洪健勇对被异议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7176号“阿水大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洪健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洪健勇对被异议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7176号“阿水大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水大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动售货机、3D打印机”。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的第22882396号、第22848431号、第22895723号“阿水大杯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7176号“阿水大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阿水大杯 278871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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