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 28358837

阅读:163762 2020-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爱不释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东林对被异议人石狮市爱不释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358837号“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爱不释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东林对被异议人石狮市爱不释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358837号“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爬山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4118079号“以纯 YISHION”、第1293407号、第14455991号“以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风衣、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以纯”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58837号“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澜以纯风 LANYICHUNFENG 283588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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