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ologische Heilmittel Heel GmbH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3486号“MEDIBIOT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程序,药品商品现已变更为人用药、兽医用药商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41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上的第G1535768号“MEDIBIOTICS”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