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1638号“JINYI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YI HOUSE 65271638

阅读:80209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锦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1638号“JINYI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8943号“金逸 JINYI”商标、第6980176号“锦艺 JINYI”商标、第2…

  申请人:上海锦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1638号“JINYI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8943号“金逸 JINYI”商标、第6980176号“锦艺 JINYI”商标、第28238981号“今亿 JINYI”商标、第29448787号“京颐 JINY”商标、第8247719号“金翼 JINYI”商标、第24858037号“锦翼 JINYI”商标、第11172088号“金 JINYI”商标、第6890600号“金意 JINYI”商标、第5168683号“金逸 JIN YI”商标、第3978033号“今艺 JINYI”商标、第15547338号“锦逸 JINYI”商标、第17733794号“哈奥斯 HOUSE”商标、第6980185号“锦艺 JINYI”商标、第20310848号“劲一 JINYI”商标、第23804904号“金意 JINYI”商标、第33743044号“金逸 JINYI”商标、第36270568号“金译 JINYI”商标、第36426588号“今一 JINYI”商标、第37838752号“锦易 JINYI”商标、第41553665号“津宜 JINYI”商标、第29654386号“IK HOU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三至二十均包含拼音“JINYI”。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拼音“JINYI”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拼音“JINY”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均包含英文“HOUS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5271638号“JINYI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YI HOUSE 652716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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