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3244号“JINYI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YI HOUSE及图 65273244

阅读:67334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锦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3244号“JINYI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6978号“HOUSE”商标、第6980176号“锦艺 JINYI”商标、第9…

  申请人:上海锦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3244号“JINYI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6978号“HOUSE”商标、第6980176号“锦艺 JINYI”商标、第9832807号“劲益 JINYI”商标、第23025590号“瑾宜 JINYI”商标、第6658943号“金逸 JINYI”商标、第1957658号“劲益 JINYI”商标、第1957590号“金弋 JINYI”商标、第6980130号“JINYI GROUP”商标、第7560952号“金邑 JINYI”商标、第14828469号“锦邑 JINYI”商标、第22359279号“今亿 JINYI”商标、第24858037号“锦翼 JINYI”商标、第28238981号“今亿 JINYI”商标、第32070820号“金忆 JINYI”商标、第33743044号“金逸 JINYI”商标、第36270568号“金译 JINYI”商标、第36426588号“今一 JINYI”商标、第37838752号“锦易 JINYI”商标、第48567752号“锦艺集团 JINYI GROUP”商标、第49513653号“进燚 JINYI”商标、第63563539号“谨仪 JIN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处于续展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英文“HOUSE,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二十均包含拼音“JINYI”。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5273244号“JINYI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YI HOUSE及图 652732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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