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云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4510号“世界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7808号“WORLD KITCHEN”商标、第41777809号“WORLD KITCHEN”商标、第64965464号“WORLD KITCHEN”商标、第64973360号“WORLD KITCHEN”商标、第13530465号“厨房世界”商标、第38205365号“世界厨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含义对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