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50848号“花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筑 45550848

阅读:71673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朵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45550848号“花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花筑”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

  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朵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45550848号“花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花筑”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花筑”商标,消费者已将申请人和“花筑”商标以及冠以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建立起了固定联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第21类、第24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的第20241566号“花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三、申请人的“花筑”品牌通过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四、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抄袭行为,其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多个和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新浪网等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页面;2、申请人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资料;3、申请人企业信息;4、去哪儿网、艺龙旅行网对“花筑”品牌的宣传推广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出于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严格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无在先已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是“花筑”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1788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第24类装饰织品等商品、第43类旅馆预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第24类装饰织品等商品、第43类旅馆预订等服务在消费对象、场所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花筑”商标多使用在民宿酒店服务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5550848号“花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筑 455508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9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