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7590号“周游记.探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2015号“周游记 J-STYLE 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核准注册,其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周游记.探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周游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智能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