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越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丽婷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对第40276771号“王小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96002号“王小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王小圆”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
1、申请人淘宝店铺信息;
2、申请人商标设计证明;
3、申请人产品销售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艾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王小圆”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我局在第40276771号“王小圆”商标无效宣告一案(商评字【2022】第0000340288号裁定)中已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作出评述,并对争议商标予以部分维持注册。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前述案件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无实质性不同,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其余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