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创响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7443号“创响词曲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707985号“EQ创响 EQ CHUANGXIANG及图”商标、第31804552号“创响高尔夫”商标、第15594819号“创响”商标、第65135632号“创响文化传媒 CHUANGXIANG CULTURAL MEDIA”商标、第65010965号“创响文化传媒 CHUANGXIANG CULTURAL MEDIA及图”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