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州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8906号“丰盛易得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注册的相关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丰盛易得花”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