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金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0253号“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2668号“军舰鳥 正”商标、第30447235号“军舰鳥 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正”,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