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中科龙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8833号“LONGL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46157号图形商标、第14370263号“HB及图”商标、第8312125号“神及图”商标、第65919156号“龙翔 LONG XIANG及图”商标、第41825707号“旭龙科技及图”商标、第57616728号图形商标、第61598193号“龍筑天下 LON ZHU TIAN XIA 龍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