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央央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5548号“红点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93458号“点红点大馒头”商标、第8173700号“红点”商标、第11386834号“紅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吊销,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应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粽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