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泰友佳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8718号“疆味楼兰 Jiang Wei Lou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57954号“疆味兰 JIANGWEILAN及图”商标、第36832815号“疆约楼兰 JIANG YUE LOU LAN及图”商标、第62376030号“疆味楼兰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信息、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