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众升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2970号“久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6264号“久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未稳定。申请人放弃“消毒剂”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4427A号“久通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消毒剂”商品,故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