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6058号“TI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9028号“Tianji天吉”商标、第109657706号“添吉 TIANJI及图”商标、第63847927号“天基电子 TIANJ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
2.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焊接用护目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护面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焊接用护目镜”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弧焊接设备用电控制器;网络通信设备;指示灯(电信设备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焊接用护目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