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徽创农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41398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991722号“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引证商标“图形”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公众中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及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注册证明、续展证明、核准转让证明等证明;
3、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的裁决;
4、审查实践中认定其他“勾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裁定;
5、申请人在媒体中心及Nike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包装盒相关网页;
6、相关生效裁决;
7、不予注册决定书;
8、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证据材料;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天然肥料;有机肥料;钙;碳酸钙;钙盐;耐酸化学物质;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水果催熟用激素;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宣传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赖以知名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