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杰萍
申请人因第21987804号“华致酒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57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57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核定服务上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缴税单;
2、销售数据统计表、企业信息、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及发票;
3、关于第15945776号“珍醇坊 RUNG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4、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及媒体报道;
5、申请人进口酒水的相关证据;
6、门店的加盟合同、照片、开业宣传资料以及部分门店在美团等平台提供服务的证明;
7、品牌宣传推广的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