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30042号“BIT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ITON及图 27330042

阅读:117390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树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辰凌橡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30042号“BI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85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树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辰凌橡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30042号“BI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85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85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摩托车轮胎内胎等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厂房招牌、产品包装实物的照片;

  2、发货清单、出货单;

  3、转账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内胎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属于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难以作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未涉及申请人,且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信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内胎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7330042号“BIT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ITON及图 27330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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