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785378号“龟兹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龟兹尚品 64785378

阅读:80283 2023-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奋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5378号“龟兹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465786号“龟兹及图”商标、第50920278号“龟兹狼牙 QIUCILANGYA及图”商标、第62051645号…

  申请人:王奋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5378号“龟兹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465786号“龟兹及图”商标、第50920278号“龟兹狼牙 QIUCILANGYA及图”商标、第62051645号“龟兹贡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龟兹”,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4785378号“龟兹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龟兹尚品 647853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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