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84697号“禾膳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膳記及图 67184697

阅读:145203 2023-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品食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84697号“禾膳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076484号“禾膳”商标、第11031276号“百周 Ba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安徽品食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84697号“禾膳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076484号“禾膳”商标、第11031276号“百周 Ba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茶、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茶、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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