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95359号“黔帝龍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帝龍草 67195359

阅读:76005 2023-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龙县西城秀树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359号“黔帝龍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9732925号、第29734676号“黔帝龍草”商标、第29734672号、第29736…

  申请人:安龙县西城秀树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359号“黔帝龍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9732925号、第29734676号“黔帝龍草”商标、第29734672号、第29736430号“黔藏龍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申请书及使用公告、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龙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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