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77108号“爱企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爱企查 49377108

阅读:189567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晚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时间盒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33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

  申请人:厦门晚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时间盒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33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爱企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39116号“爱企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服务内容、消费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91件商标,除了反复申请注册异议人“爱企查”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将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或APP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例如“海豚思维”“好汽配”“孤城闭”“和平精英”“VLOG”“花漾搜索”“三毛游”“猫好房”“更香节”等。被异议人未就其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意图和能力。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囤积商标的故意,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77108号“爱企查”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具特定组合意义,并非系对他人权利的抄袭。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原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是中国搜索引擎行业的创业者,旗下的百度网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成为行业典范。2、“爱企查”是原异议人于2020年8月18日推出的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上线首日便在圈内掀起一阵风波,具有一定知名度。3、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45939116号“爱企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4、申请人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情形,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被异议商标是对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获准产地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企业简介;

  2、原异议人资质证书;

  3、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据;

  4、原异议人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5、媒体关于“爱企查”商标抢注事件的报道;

  6、用于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7、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厦门晚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时间盒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平台即服务(PaaS)、手机软件设计、为互联网提供搜索引擎、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服务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网络通信设备、放映设备、计量仪器、芯片(集成电路)、遥控装置、报警器、电池、传感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申请人及以其原名义时间盒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有70余件商标,除有多件“爱企查”商标外,还包括与知名互动游戏直播平台“斗鱼”相近的“墨斗鱼”商标、与全球旅行文化内容知识服务APP“三毛游”文字构成相同的“三毛游”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APP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或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或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公序良俗的情形。首先,本案中,原异议人“爱企查”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爱企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先后还围绕原异议人“爱企查”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爱企查”商标,难谓巧合。其次,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知名互动游戏直播平台“斗鱼”相近的“墨斗鱼”商标、与全球旅行文化内容知识服务APP“三毛游”文字构成相同的“三毛游”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APP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或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或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四、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9377108号“爱企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爱企查 493771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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