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能率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7849471号“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83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商铺租赁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及视频、大众点评店铺截图及消费者评价、产品销售发票、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天猫产品展示及消费者评价、销售订单详情、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提供家用电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市场上进行走访调查以及网络搜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公开、合法、有效使用在其所指定的任何服务上或被授权使用的相关信息。且经百度搜索,被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热水器为主的电器公司,申请人高度质疑其如何兼具电器生产商和广告公司的角色。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能率”百度百科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可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关联。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杭州能燃电器有限公司和扬州新力电器有限公司等在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官网;
2、中国能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
3、杭州能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
4、杭州能燃商位租赁协议、租赁发票;
5、中国能率向杭州能燃出具的授权书、杭州能燃门店照片、拍摄视频;
6、大众点评上消费者对杭州能燃门店的评论及照片的时间戳;
7、杭州能燃向宁波速好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唯斯特姆品牌垃圾处理器的发票;
8、杭州能燃向消费者销售唯斯特姆垃圾处理器的销售凭证;
9、杭州能燃销售系统中调取“赵军一”购买垃圾处理器的销售记录录制视频;
10、宁波速好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
11、北京郝尔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其官网关于唯斯特姆垃圾处理器的介绍;
12、“唯斯特姆WASTEMAID”商标注册;
13、扬州新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商位租赁发票及税务局查验结果;
14、中国能率向扬州新力出具的授权书;
15、扬州新力门店拍摄视频、其签订的采购协议书、收货单及发票;
16、扬州新力向消费者销售证明、销售记录视频、瑞格特散热器介绍;
17、长城工业工商信息、代理业务流程、资质;
18、上海庆顺信息、中国能率与其签订的经销协议、天猫旗舰店经营资质等;
19、上海庆顺采购法格锅具的发票及发票查验结果;
20、被申请人在天猫商场中使用的组合促销宣传图、买家评论、销售记录及相关公证书;
21、被申请人举办的能率全国代理商交流大会、相关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义已由能率有限公司变更为株式会社能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饭店商业管理;拍卖;进出口代理;广告材料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行情代理;工商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市场分析;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提供燃气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石油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锅炉的商业信息;提供家用电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蓄水箱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零部件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遥控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家用发电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冷暖气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用暖气换气干燥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用蒸汽发生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空调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用换气扇的商业信息;提供燃气炉的商业信息;提供带风扇的燃气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带风扇的石油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电磁炉的商业信息;提供电热水壶的商业信息;提供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用冲洗台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台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缸的商业信息;提供盥洗台的商业信息;提供太阳能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带有清洁功能的坐便器的商业信息”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致力于冷暖空调系统、浴室等相关产品,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2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据3至证据21均为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能率”商标以及经销其“能率”品牌热水器等商品的授权证明、销售证明以及各授权方的主体资格情况等,均非本案复审服务。其中,证据7至9、11、12、16、19、20等虽涉及其他“唯斯特姆、瑞格特、法格”等品牌信息,但均为被申请人经销商通过从他人处采购上述品牌商品,再销售赚取差价或作为其自身商品的赠品达到销售其自身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上述品牌提供促销、宣传、广告等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饭店商业管理;拍卖;进出口代理;广告材料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行情代理;工商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市场分析;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提供燃气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石油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锅炉的商业信息;提供家用电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蓄水箱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零部件的商业信息;提供热水供应装置用遥控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家用发电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冷暖气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用暖气换气干燥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用蒸汽发生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空调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用换气扇的商业信息;提供燃气炉的商业信息;提供带风扇的燃气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带风扇的石油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电磁炉的商业信息;提供电热水壶的商业信息;提供加热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用冲洗台的商业信息;提供厨房台的商业信息;提供浴室装置的商业信息;提供浴缸的商业信息;提供盥洗台的商业信息;提供太阳能热水器的商业信息;提供带有清洁功能的坐便器的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