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50381号“REDAI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DAIOT 48250381

阅读:52175 2023-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千百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昌双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48250381号“REDAI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全球著名互动娱乐软件公司,其“RED A…

  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千百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昌双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48250381号“REDAI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全球著名互动娱乐软件公司,其“RED ALERT”/“红色警戒”/“红警”系列商标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开发的游戏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41类在先注册的第6433145号“红警”商标、第12125412号“红色警戒”商标、第12414886号“RED ALERT”商标、第12308002号“红警”商标、第12370435号“红色警戒”商标、第12370445号“RED ALERT”商标、第28551041号“红警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申请人的“RED ALERT”/“红色警戒”/“红警”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与宣传,已在中国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恳请认定其引证商标三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3、“RED ALERT”(“红色警戒”/“红警”)为申请人的游戏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前述游戏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及在先知名度商品特有名称权以及商品化权。4、被申请人作为游戏行业同业经营者,理应对于申请人及其在先发行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红警/红色警戒/RED ALERT”系列游戏具有一定了解。争议商标对申请人在先知名游戏名称和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对社会主义良好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RED ALERT/红警/红色警戒”系列游戏的搜索结果;

  2、EA官方中文网站、EA中国官方微博上对于申请人红警系列游戏的介绍和推广;

  3、互联网上对“红警”的相关评论及报道;

  4、“红警 OL”的下载页面及相关报道;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6年9月26日下发的第【2016】2135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进口移动网络游戏红警OL 的批复》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发的文网游备字(2017)M-SLG0321号《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

  7、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腾讯游戏、有爱互娱合作运营手游红警OL的相关报道;

  8、彭博网上关于申请人与EA SWISSSARL公司关系的说明及中文翻译;

  9、百度以红警 ONLINE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摘录;

  10、部分认定驰名商标而跨类保护的判例摘录;

  11、被申请人公示信息及其名下商标列表;

  1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13、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14、关于商品化权等在先权益的部分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公告与申请人不存在权利冲突,依法享有在先权利。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RED ALERT”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指定服务无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未抄袭模仿申请人的商标,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5、申请人的“红色警戒”/“红警”游戏的下载版/在线版/光盘版相关使用的网页介绍;

  16、申请人的“红色警戒 重制版”游戏的相关网页报道;

  17、《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18、申请人的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学、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职业再培训、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03月14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前述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并存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相近,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红警”“红色警戒”、“RED ALERT”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和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职业再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前提下,已无须再就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所主张的前述两项权益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于中国在与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职业再培训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进行商品化宣传、销售,并因此而享有市场优势地位及交易机会。故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前述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RED ALERT”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职业再培训服务与申请人“RED ALERT”商标赖以知名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在内容目的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争议商标在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仅就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尚不致于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的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宣告无效服务上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8250381号“REDAI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DAIOT 482503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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