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7674号“永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永昌及图 1467674

阅读:115767 2023-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婷婷 申请人因第1467674号“永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6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婷婷

  

  申请人因第1467674号“永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6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交车广告位招租宣传、推销、推广协议书及其图片;

  2、订购年历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付款回单、年历展示图片;

  3、宣传、推销、推广协议书及其附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已包含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青岛即墨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10月28日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业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2011年6月22日,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无发票加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履行情况,且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的时间;证据2为申请人订购“永昌生物园风景”三角历的相关资料,涉及的并不是本案的复审服务,且无证据表示台历已实际进入了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467674号“永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永昌及图 14676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7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