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牵线木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50268626号“菲拉博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51794号“菲拉格慕”商标、第5090609号“菲拉格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被申请人存在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及非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百度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2、服饰品牌排行榜;3、在先裁定书;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申请人商标档案;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5类男式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菲拉博格”与引证商标一、二“菲拉格慕”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与商店有关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