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亨达集团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3670号“亨达 Ha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3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13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12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13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41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63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钱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钱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除“钱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钱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