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谊优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8943号“EZ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984号“EZLIGHT”商标、第11341338号“育灵童 ELIGHT”商标分别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822、18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