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24245号“MOORE CLOU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ORE CLOUD 22624245

阅读:113487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商飞美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4245号“MOORE CLOU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商飞美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4245号“MOORE CLOU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27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新闻报道、平台介绍、技术开发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科学研究和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所得信息,原撤销被申请人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以下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该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专业从事民用飞机的技术研发,复审商标是原撤销被申请人启动开发的在线平台,至今仍在持续运营和开发中,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平台已为民航领域研究单位及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于原撤销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报道;2、关于“MOORE CLOUD”的报道;3、关于“未来大中型民机创意设计征集大赛”的报道、推介页面及海报等相关资料;4、“MOORE CLOUD”使用手册、网站页面、影片介绍、项目截图等;5、ICANN域名查询信息页面;6、任职通知;7、域名续费产生的账单及翻译;8、为“MOORE CLOUD”购买云服务器产生的账单及翻译;9、建站历史记录资料;10、合同书、验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金流动凭证;1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12、合作意向书及相关报道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前置撤销三年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其证据基本包含于上述复审证据中,本案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在申请人寄送的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了上述材料,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及亚马逊后台账户等信息均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或自制证据,证据6与商标使用无关,证据7、8均与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证据5仅能证明“MOORE CLOUD”是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域名,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可以被中国消费者合法访问并使用,申请人无法访问该网站,上述证据属于第35类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使用。关联主体之间的交易不能作为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证据,因此,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意向书已实际履行。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相关案件决定书,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商飞美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开发产品、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替他人设计和创建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在本案审理期间,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开发产品、科学研究和开发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所谓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不在三年期间内,证据4、9为自制或网络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5-8为域名查询及账单等资料,相关登记及收据资料形成于域外,难以证明其域名使用范围延及中国法域内并投入商业使用;证据10合同涉及的项目名称为基于摩尔云平台的项目需求标准化方法研究,与本案复审服务存在一定区别;证据11为主体信息,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证据12中合作意向书缺乏实际履行证据,相关报道未明确显示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三年指定期间在“替他人开发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22624245号“MOORE CLOU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ORE CLOUD 226242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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