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台州牛上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对第43483345号“凹凸有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品/小米有品”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投入市场使用并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927764号“有品及图”商标、第25927764A号“有品及图”商标、第24491058号“米家有品”商标、第30360352号“小米有品”商标、第23127809号“有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申请了大量与他人在先品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也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且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工商信息;2、申请人2018年上市的报道;3、申请人2019年至2021年入选世界500强的报道;4、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奖项;5、在先裁定书、决定书;6、“小米有品”品牌百度百科介绍;7、申请人“小米有品”官网页面;8、宣传推广资料;9、京东平台“小米有品”旗舰店页面;10、申请人名下“有品”商标列表;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信息介绍;12、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工商信息;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包饺子机、缝纫机、雕刻机、洗碗机、家用豆浆机、洗衣机、喷漆枪、电动剪刀、垃圾处理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切面包机、熨衣机、雕刻机、电动榨果汁机、洗衣机、电动剪刀、涂漆机、垃圾(废物)处理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包饺子机、缝纫机、雕刻机、洗碗机、家用豆浆机、洗衣机、喷漆枪、电动剪刀、垃圾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包饺子机、缝纫机、雕刻机、洗碗机、家用豆浆机、洗衣机、喷漆枪、电动剪刀、垃圾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切面包机、熨衣机、雕刻机、电动榨果汁机、洗衣机、电动剪刀、涂漆机、垃圾(废物)处理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有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农业机械、包饺子机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