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亲密双生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白斗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2470533号“TWINS SPIR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149851号“TWINS SPE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49963号“TWINS SPE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未经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反复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注册,并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损害了申请人及他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具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经销代理合同、京东及天猫开设旗舰店授权书、产品销售页面、百度以“TWINS SPECIAL”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产品型号表、产品手册、产品销往中国的发票、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泰国公司Twins Special.Co,.Ltd.名下“Twins Special”商标信息、产品图片、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销售发票、实体店照片、产品销售页面、销售数据、产品宣传资料、版权登记证明。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抄袭及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完全出于恶意,符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一份授权声明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靶、运动负重用沙袋、运动绳(跳绳、拔河绳)、拳击手套、锻炼身体器械、护肘(体育用品)、运动用护腰、运动用护腿、运动用缠手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拳击及武术用运动活动器械、拳击手套、护腹、护胫、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肘(体育用品)、护膝(运动用品)、拳击训练用脚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18、25、27、28、41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twins speical”(与泰国拳击手套品牌“TWINS SPECIAL”相同)、“TKB ORIGINAL”(与泰国拳击手套“TKB”相近)、“THAISMAI”(与泰国拳击短裤品牌“THAISMAI”相同)、“LION FIGHT”(与美国职业泰拳赛事“Lionfight”相同)、“TITLE BOXING”(与美国拳击装备品牌“TITLE”相近)等多件与他人拳击装备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另,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靶、锻炼身体器械、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拳击训练用脚靶、锻炼身体肌肉器械、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TWINS SPIRIT”与引证商标一“TWINS SPECIAL”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TWINS SPECIA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和事实均指向其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适用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且我局已予评述。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TWINS SPECIAL”商标已在先注册并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体育用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TWINS SPECIAL”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TWINS SPEICAL”、“TKB ORIGINAL”、“THAISMAI”、“LION FIGHT”等多件与他人拳击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而被申请人未对其上述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