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鸿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盛世康悦(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2943号“乾德金三角 QIANDEJINSAN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8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5月12日至2022年0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在“广告传播;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相关服务,且经过多年使用已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于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是恶意阻止他人商标的正当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验资报告;2、商铺租赁合同;3、供销协议书;4、门店图片;5、公众号截图;6、 购物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月梅于201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2020年8月20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渭南乾德金三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10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张鸿浩(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4、5、6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