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北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3674293号“易善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17290号“易倍生”(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8807号“易倍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二,通过长期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近400件商标,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行,其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者光盘扫描件):1、相关商标档案、初审公告、注册公告;2、申请人介绍材料、申请人北京办事处及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3、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审计报告;4、进口药品注册证信息、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注册批件;5、媒体报道材料;6、产品宣传材料及说明书;7、销售数据和市场份额统计;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EBIXA”/“易倍申”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9、销售数据统计、销售额估算的鉴定报告;10、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易善申”与引证商标一“易倍生”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易善申”与引证商标二“易倍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易倍申”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医药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四,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