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爱家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燕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9497089号“朴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朴语PUYU”商标为申请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主打品牌,已经投入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711788号“朴语PUYU”商标、第13040475号“朴语P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域,均从事服装行业,应当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必然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产品销售凭证;直播销售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均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