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七星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1210号“衣食饭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艺术化设计,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